中菲两国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互认协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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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两国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互认协议(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和加强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以及学生和专家的交流,在平等互利且遵守两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促进中国和菲律宾两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便于两国学生在对方国家进一步学习深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菲律宾共和国高等教育委员会将指定相关机构提供有关学历学位互认的信息并根据各自现行的规范和做法提出建议,以促进双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的有高等学历教育资质和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机构”)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录的所有有权授予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教育资质的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文凭的互认,适用本协议。双方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录的具体信息将通过外交渠道予以确认。

二、  双方尊重各自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并且尊重中国和菲律宾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对国外文凭确认的权利。


第三条  中国和菲律宾教育文凭体制

 一、中国的高等教育文凭包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证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具体如下:

(一)专科学历证书

高级中等学校毕业,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并被学校录取者,可进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完成23年的学习后,可获得专科学历证书。未能进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人员,可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达到相应要求后获得专科学历证书。

(二)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高级中等学校毕业,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被学校录取者,可进入高等学校(本科)进行学习。完成4年(医科为5年)的学习后,可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证书。未能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人员,可通过自学考试达到相应要求后获得本科证书,符合条件的通过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授予单位申请可以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三)硕士学位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者,经考试合格,可以进入到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学习,经过23年的学习和研究,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获得者,也可通过在职学习申请学位的办法,向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四)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获得者,通过相应的考试,可进入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学习,经过3年或3年以上的学习研究,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获得者,也可通过在职学习申请学位的办法,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二、菲律宾的高等教育文凭包括大学修满2年课程之肄业证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具体所示

(一)大学修满二年课程之肄业证书

专科或学士学位前课程,类似于4年制大学课程的前2年课程。这类学位通常被看成是通向学士学位的学期学位或过渡学位。

(二)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通常要求4年的全日制学习并完成最低180个学分,但是一些学科例外,例如工程、建筑学、音乐和物理治疗法、职业疗法专业需要5年时间;牙医学和兽医学需要6年时间。法律和医学专业的学生必须已经获得了一个4年制的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

(三)学士后

该证书(文凭)颁发给在获得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又继续完成12年学习的学生。这种证书(文凭)并不等同于硕士学位,通常只包括文化领域或以学时为单位的学习、教育专业、科技应用和商业应用等。

(四)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是一种更高级的学位,通常要求4个学期的课程学习,一次全面考核和(或)一篇硕士论文及论文答辩。硕士学位的学习要求至少完成4248个学分。申请者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

(五)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代表研究生学习的最高级别,以研究为导向且以研究为基础。博士学位要求23年的学习,至少4个学期的专业单元学习和相当于12个专业单元学习的博士论文研究。学习结束时,学生必须通过一次全面的考核并呈交论文。申请者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且硕士学习期间平均成绩达到1.75分制以上。


第四条  中国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毕业生在菲律宾攻读学位的许可

一、菲律宾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各自的规定保留其决定录取资格、成绩和考试结果的权利。

二、菲律宾高等教育委员会根据规定认定中国申请者的资格和学历达到其规定的资格和学位要求。

三、获得由中国官方机构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如达到申请学校的要求,则可获准在菲律宾进入学士后阶段学习或攻读硕士学位。

四、在中国获得硕士学位,学业成绩优异,如达到申请学校相关前期学习研究计划和特别要求,则可获准在菲律宾攻读博士学位。


第五条 菲律宾高等学校毕业生在中国攻读学位的许可

一、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规定保留其决定录取资格、成绩和考试结果的权利。

二、中国政府指定相应机构或组织认定菲律宾申请者的资格和学历达到中国高等学校各自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

三、获得由菲律宾官方机构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如达到申请学校的要求,则可获准在中国攻读硕士学位。

四、在菲律宾获得硕士学位,学业成绩优异,如达到申请学校相关前期学习研究计划和特别要求,则可获准在中国攻读博士学位。


第六条  协议的协商与分歧解决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生效及终止

一、双方应当相互通知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协议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协议,但须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收到之日起6个月后终止。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经入学的学生的权利。



本协议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在马尼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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